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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与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805号原告: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恩城西门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庭富,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平石狮子山(锦江大道西)。法定代表人:杨少鹏,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凌,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恩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日稳审 判 员  马文娟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