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建仁、雷园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仁,雷园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肖建仁,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雷园声,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建仁与被执行人雷园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4000。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