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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无为县襄安镇白鹤行政村东埂村民组南边组与被告许太权、许淑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襄安镇白鹤行政村东埂村民组南边组,许太权,许淑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7号原告:无为县襄安镇白鹤行政村东埂村民组南边组,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徐光喜,村民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太权,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许淑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无为县襄安镇白鹤行政村东埂村民组南边组与被告许太权、许淑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雪岷审 判 员  吴月光人民陪审员  仰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