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荣路华荣第二工业区19号一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93104。法定代表人郑中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龙工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况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人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