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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本杰与王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杰,王鸿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260号原告:李本杰,男,住尚志市尚志镇。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尚志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鸿翔,男,原住尚志市尚志镇。原告李本杰与被告王鸿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本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欠款4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月,王鸿翔向李本杰借款20000元,王鸿翔陆续偿还15700元,余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鸿翔虽然户籍信息显示在尚志市尚志镇,但与原告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被告在本地无住所,送达地址不明确,属于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本杰对王鸿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