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明光市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明光市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道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733-1号原告: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法定代表人:赵光华,主任。被告:明光市华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经济开发区东扩区。法定代表人:石伟聪,总经理。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被告:袁道印,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经开区管委会诉被告明光市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道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是紧急情况的,不受48小时限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