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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宾、孙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谢宾,孙喜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革辉,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宾,男。被告:孙喜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宾、孙喜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法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运城市金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原告运城市金森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马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