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曲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该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车德源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