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康市瑞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瑞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488号原告: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兴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康市瑞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原告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市瑞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亿佳豪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计2338元,由被告安康市瑞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