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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周宜与广东广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50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周宜,广东广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宜,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艺成,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文,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潘筱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行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周宜与被上诉人广东广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周宜的诉讼请求:1、判令广物公司向陈周宜支付2015年年终奖18168元;2、判令广物公司向陈周宜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50127.92元。原审法院判决:一、广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陈周宜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97.97元;二、驳回陈周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物公司负担。陈周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广物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周宜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广物公司应否向陈周宜支付2015年年终奖和双倍经济补偿金。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问题,陈周宜上诉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构成的一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广物公司在仲裁及一审期间已经举证证明年终奖依据年度业绩考评进行发放及扣减陈周宜2015年度年终奖的原因,陈周宜并无证据反驳广物公司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陈周宜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的主张。关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周宜向广物公司提交了其本人签名的续签5年期劳动合同的申请。陈周宜主张该申请书是在广物公司的隐瞒、误导、欺骗的情形下签名的,陈周宜对此无举证证明。广物公司按照陈周宜的续签申请多次催促陈周宜续签劳动合同,陈周宜均未作出答复,也未与广物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广物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陈周宜上诉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一审判决认定广物公司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向陈周宜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周宜提出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周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