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超诉被告徐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徐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246号原告吴超,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影,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于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