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冬冬、李兴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冬冬,李兴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冬冬,男,汉族,1989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帅,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高冬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冬冬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开发区,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