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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特2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雨兰、齐建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雨兰,齐建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特20014号申请人:陈雨兰,女,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玮(原告之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齐建友(原告之夫),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陈雨兰与被申请人齐建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申请人陈雨兰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申请人齐建友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雨兰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