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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多增奇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增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增奇,男,达斡尔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5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20元,2013年12月29月刑满释放;2014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增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增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窜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郑XX(女,58岁)经营的郑大袜子批发行,将店内办公桌内的100余元人民币盗走。2.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窜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李XX(女,45岁)经营的大霞内衣行,盗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电脑硬盘(无法鉴定价值)一个,随后将硬盘丢弃。3.2016年12月份圣诞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多增奇窜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贺XX(男,34岁)经营的食久碳香烧烤涮饭店,盗走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希捷牌2000GB硬盘(价值人民币320元)一个,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4.2016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窜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王XX(男,41岁)经营的私家菜饺子馆饭店,盗走希捷牌4000GB(价值人民币600元)一个、充电宝一个(无法鉴定价值)、冰红茶两瓶,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5.2016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多增奇窜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杨XX(男,54岁)经营的金达莱烧烤店,盗走现金26000余元及东芝牌3TB硬盘(价值人民币460元)一个,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多增奇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80元人民币,被盗现金约26800余元。经侦查,被告人多增奇于201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其暂住地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多增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增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提出判处多增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多增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郑XX(女,58岁)经营的郑大袜子批发行,从后窗爬进室内,用手电照明,将店内办公桌内的100元人民币盗走。2.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李XX(女,45岁)经营的大霞内衣行,将卷帘窗扳开,掰开护栏,进入室内,用手电照明,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及电脑硬盘(无法鉴定价值)一个,随后将硬盘丢弃。3.2016年12月份圣诞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多增奇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贺XX(男,34岁)经营的食久碳香烧烤涮饭店,用螺丝刀破坏后窗户焊点,将后窗户的空心护栏用手掰开,钻入室内,用手电照明,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及希捷牌2000GB硬盘(价值人民币320元)一个,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4.2016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多增奇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王XX(男,41岁)经营的私家菜饺子馆饭店,推开后窗户进入室内,用手电照明,盗走希捷牌4000GB(价值人民币600元)一个、充电宝一个(无法鉴定价值)、冰红茶两瓶,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5.2016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多增奇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杨XX(男,54岁)经营的金达莱烧烤店,用螺丝刀别开后窗户护栏,进入室内,用手电照明,用螺丝刀撬开吧台抽屉,盗走现金26000元及东芝牌3TB硬盘(价值人民币460元)一个,案发后被盗硬盘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多增奇共实施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80元,盗窃现金2680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180元。被告人多增奇于201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其暂住地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作案工具手电1个、黄把螺丝刀1个,证实系被告人多增奇盗窃时所使用。2.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多增奇对盗窃现场的指认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多增奇的身份信息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多增奇作案用的工具、作案时的着装及盗窃的物品情况。3.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多增奇盗窃的东芝牌3TB硬盘、希捷牌2000GB硬盘、希捷牌4000GB硬盘返还给被害人。4.劳动教养呈批报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07)铁刑初字第193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2)铁刑初字第177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六三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多增奇有前科、劣迹且系累犯情况。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刑更185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多增奇曾因表现良好被减刑。(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X、杨XX、王XX、郑XX、贺XX的陈述,证实其被盗窃的事实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多增奇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经过。(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认(刑)字【2017】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以上被盗窃物品的价值。(六)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多增奇入住的大众旅馆内搜查出其作案用的工具、作案时的着装及盗窃的物品情况。(七)视听资料光碟1张,证实审讯多增奇的现场情况。(八)其他证据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多增奇系被抓获归案。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增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多增奇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多增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多增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多增奇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多增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多增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手电1个、黄把螺丝刀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阳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能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