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自书与王俊义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自书,王俊义,张连真,孙奥林,刘思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自书,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义,住安徽省太和县。一审第三人:张连真,住安徽省太和县。一审第三人:孙奥林,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孙帅,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孙奥林之父。一审第三人:刘思琪,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刘奎,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刘思琪之父。上诉人孙自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孙自书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自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罗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庆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