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常娴与娄底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展华,刘文,蒋海鹏,肖常娴,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特苗。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晖,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展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海鹏,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以上三名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杰、杨慎勇,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常娴等31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曾盾,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华,湖南本义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贤童街690号风景园林大厦8/9层。法定代表人:周向鲁。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展华、蒋海鹏、刘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常娴等31人及原审被告湖南新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旺山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宇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