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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史秀芬,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史秀平,于亦祥,边香云,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81721523F。被执行人史秀芬,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宝山镇(宝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史秀芬。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848360-9。被执行人史希水,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系边香云配偶,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坝墙子镇大岗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希水。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267885-8。被执行人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宝山路22号(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边香云。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904864-X。被执行人史秀平,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于亦祥,男,汉族,1960年6月3日生,系史秀芬配偶,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边香云,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郭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550011-3。被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1972年7月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凤芹,女,汉族,1973年7月3日生,系李志刚配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侧、广青路北3#,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组织机构代码:06040788-1。本院在执行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史秀芬、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史希水、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易德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史秀平、于亦祥、边香云、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王凤芹、王凤芹、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