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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静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475号原告: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振兴建筑安装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4750066623L。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静,女,198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