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学亮、谢新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学亮,谢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戴学亮,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谢新忠,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戴学亮与谢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学亮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谢新忠支付货款94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谢新忠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计划,并已执行到位执行款8000元。被执行人谢新忠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学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新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