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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行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玉环县交通运输局、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交通运输局,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76省道复线南延至大麦屿工程指挥部,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行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金云松,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国际商务广场205室。法定代表人陈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帅帅,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浙江建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东城桔乡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辉,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76省道复线南延至大麦屿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玉环县芦浦镇分水山。负责人王庆飞,总指挥。委托代理人万兵华,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温岭市原种场内)。法定代表人赵仁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志,系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玉环县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玉环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玉环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均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玉环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浙江锐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玉环县交通运输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后利审 判 员  谢继红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