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管银海、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管银海,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92号之一原告李永祥,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住盐城亭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银海,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1304室。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法定代表人陆乔松,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卫娟,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诉被告管银海、被告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8元,依法减半收取7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34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判长 徐连成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