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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刘俊岭、刘汉芹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俊岭,刘汉芹,景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俊岭,男,193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景县人,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汉芹,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审被告:景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文欣,该县县长。再审申请人刘俊岭因承包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行终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刘俊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