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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为英与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为英,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原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346号原告:洪为英,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华,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斌,男,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原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02527。法定代表人:陈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政,公司员工,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洪为英与被告重庆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洪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赔原告的失业保险金8350.99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或21240元,并择一退赔原告。事实及理由:原告是三峡运输公司职工,因改制被告强迫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按国家政策性文件给原告发放失业保险金。被告没有把失业保险金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告,相反,被告与政府互相串通勾结制造假的职工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安置协议等伪证,冒领原告的失业保险金,真正失业的原告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本案在开庭审理中,本院发现原告的公民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原告应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手续,或另行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并到本院核实委托立案以及起诉的真实性,原告未到庭说明情况。本案无法确定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为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窑书记员  何雄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