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兴军与李小勇、黄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兴军,李小勇,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兴军。被执行人:李小勇。被执行人:黄秀丽。石兴军与李小勇、黄秀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