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445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红、应雪,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男,回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菊元,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