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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445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红、应雪,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男,回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菊元,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