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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彦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1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双双,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药王庙村刘*组***号,身份号码:412724198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彦哲,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双双与李彦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0184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彦哲位于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龙腾)13号楼1层126室的房屋(产权证号:12010017**)以及担保人胡远位于二七区祥云路7号院3号楼1单元23层2305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6月15日,原告张双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双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彦哲位于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龙腾)13号楼1层126室房屋(产权证号:12××76)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胡远位于二七区祥云路7号院3号楼1单元23层2305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