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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陶喜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13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陶喜东、杨海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豫1329刑初275号刑事判决,陶喜东、杨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豫13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了陶喜东、杨海平的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判决可能有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