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伟、沈某3等与石强、吴玉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沈某3,沈某1,沈某2,赵士颍,李翠菊,石强,吴玉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510号原告:沈伟,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沈某3,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沈某1,女,201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沈某3,女,系沈曼群母亲。原告:沈某2,女,201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沈某3,女,系沈某2母亲。原告:赵士颍,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翠菊,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以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霏,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被告:石强,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玉豪,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蓝星建材大市场北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448531XD。主要负责人:张明辉,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伟、沈某3、沈某1、沈某2、赵士颍、李翠菊与被告石强、吴玉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沈伟、沈某3、沈某1、沈某2、赵士颍、李翠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强、吴玉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伟、沈某3、沈某1、沈某2、赵士颍、李翠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沈某3、沈某1、沈某2、赵士颍、李翠菊撤回对被告石强、吴玉豪的起诉。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