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3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大道欣荣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洪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办事员。被执行人蒋某,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顺监北罚[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监北罚[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监北罚[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李海昌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