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先行永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行永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作河,张玲,郑继东,尤津津,酒泉航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272号申请人:先行永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409),组织机构代码34092950-2。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6楼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F07A5Q。法定代表人:郑作河。被申请人:郑作河,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张玲,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郑继东,男,1993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尤津津,女,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酒泉航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仓门街42号。法定代表人:郑作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先行永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江山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作河、张玲、郑继东、尤津津、酒泉航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行永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58元,减半收取93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