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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正军与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正军,张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772号原告:苏正军,男,1968年12月18日生,住彭泽县。委托代理人陈默,彭泽马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明,男,1975年11月15日生,住彭泽县。原告苏正军诉被告张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默、被告张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张文明在其处借款11万元,月息2分,至2011年5月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65800元,被告并重新出具条据,载明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先后二次归还人民币7万元,余款一直拖欠,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5800元。被告辩称,借款及约定利息均属实。后我还了2万元,另外马当镇欠我12万元,原告已经讨回5万元。余款我同意归还,但原告必须将我在马当镇政府的债权手续退给我。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张文明在原告苏正军处借款11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一直未还款。2011年5月1日双方结算,本息合计人民币165800元,被告重新出具条据,载明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先后二次归还原告人民币7万元,余款95800元一直拖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条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苏正军借款9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被告张文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