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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上海瑞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220号申请执行人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上海瑞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美域高(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20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瑞静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上海瑞静工贸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56,901.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