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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华锋申请执行贾献武、周安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锋,贾献武,周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91-4号申请执行人马华锋,男,1974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贾献武,男,1968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周安新,男,1978年4月15日生。马华锋申请执行贾献武、周安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五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献武、周安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