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华锋申请执行贾献武、周安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锋,贾献武,周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91-4号申请执行人马华锋,男,1974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贾献武,男,1968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周安新,男,1978年4月15日生。马华锋申请执行贾献武、周安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五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献武、周安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垚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