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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黑明清与查仕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明清,查仕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黑明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查仕羽,居民。本院在执行黑明清与查仕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查仕羽外出下落不明,且涉嫌诈骗,系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人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明清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飞审���判员高发清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远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