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与袁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袁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264号原告: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姜巍,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雷,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员工,住宾县。被告:袁志东,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原告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袁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志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袁志东偿还所拖欠的玉米种子款人民币合计1700元及利息800。2,由袁志东承担起诉费用。袁志东未出庭无答辩。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赊销合同。拟证明袁志东共欠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种子款1700元,并约定逾期给付,按每年每袋10元计算利息的事实。本院对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0日,袁志东在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赊欠了1700元的种子,并出具了欠据,约定逾期还款,按1分计息,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与袁志东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袁志东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志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宾县鼎丰种子经销部欠款1700元,利息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宇文鸿宾审判员 王 永 胜审判员 李 学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详 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