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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和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和兴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刑监1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和兴,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渔民,住霞浦县。原审被告人陈和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霞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和兴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张海光书记员 高佩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引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