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毕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毕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90号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300520794,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中天世纪御进园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毕娥,女,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中天世纪御景园C区。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毕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