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华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32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领取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