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从兰与黄庭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从兰,黄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尹从兰,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黄庭军,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尹从兰与黄庭军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庭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从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