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达、段学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达,段学文,魏海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达,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学文,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系彭达妻子。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海奇,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再审申请人彭达、段学文因与被申请人魏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终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达、段学文再审申请称,1、二审没有开庭;2、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二审让双方当事人就彼此间的经济往来对账,按欠款纠纷处理,前后矛盾;3、申请人转给被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远远多于被申请人转给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记录;4、二审作为定案依据的被申请人2015年给申请人的明细账目,与申请人同时期的银行账户余额明显矛盾;5、二审不合理排除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6、双方当事人合伙做生意,自2013年至2015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这些经济往来中并非被申请人主张的借贷,其中大多数数额是两人合伙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2016)赣04民终898号民事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二审的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故该案二审未采取开庭方式审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魏海奇一审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原告与第一被告高中时候的同学,因被告彭达的家境一般,自两人大学毕业,两被告买车、在南昌买房、小孩早产住院、结婚以及商业经营,均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厘清,被告先后出具两张借条(75万),后就找各种理由搪塞跟原告剩余借贷事项进行理帐,导致另外两笔借款(13万)没有出具借条”。从以上内容看,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中主张的88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长时间的经济往来而最后对帐的结果,故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正确,二审围绕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往来进行审理正确。申请人彭达于2017年3月18日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还魏海奇88万计划还款表如下……。被申请人魏海奇在该承诺书上写明:本人不同意此还款计划。湖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7年5月11日出具一份《关于彭达提交还款承诺书的情况说明》,载明:“在我局对拒执案件立案侦查后,通过前期同双方的沟通,魏海奇一方表示本意不想追究彭达的刑事责任,只希望尽快拿到判决的88万。同时彭达一方也表示希望在其拒执刑事案件得到魏海奇一方谅解后公安机关能够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原因,彭达于2017年3月18日提交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公安机关收到还款承诺书后第一时间告知魏海奇,魏海奇了解到书中的还款计划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还款承诺书。”从上述内容看,申请人彭达在提出再审申请后,于公安部门的拒执案件立案侦查期间,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还款承诺书实际确认了二审判决的内容,申请人彭达关于出具承诺书是为了争取更多时间的辩解理由,不能作为否定该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定理由,故基于申请人彭达已出具还款承诺书,申请人关于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互相矛盾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综上,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达、段学文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达、段学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黄艳丹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