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胜平与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仕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平,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仕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618号原告:何胜平,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阆中泓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通济渠街2号。法定代表人:程贵,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仕君,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何胜平与被告四川贵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仕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