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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寿越穗、徐国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越穗,徐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寿越穗,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徐国娟,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寿越穗与被告徐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一、被告徐国娟归还给原告寿越穗本金619946.8元,并支付利息(以342083元为基准,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8日起;以277863.8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均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寿越穗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寿越穗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8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