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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秀梅与张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梅,张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张守兰,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刘秀梅与张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守兰欠原告刘秀梅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90000元。被告张守兰自2016年9月始,于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刘秀梅款2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90000元还清为止;二、如被告张守兰有任一期款项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刘秀梅可将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刘秀梅负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守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刘秀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守兰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守兰有工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因工资为按月发放,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除本院查明的上述财产信息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且在本案的执行中,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刘秀梅申请执行张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