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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付太园、司饶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太园,司饶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太园,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饶红,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家住江西省上饶死信州区。申请再审人付太园因与被申请人司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饶中民一终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太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协议》无效系片面认定,根据玉山县人民政府玉府字【2006】58号文件规定,涉案房屋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而且目前申请人正在办理当中,法院依据玉山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是不合理的;2、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责任明显错误,《租赁协议》签订时申请人已经告知被申请人房屋产权问题,且违章问题系被申请人司饶红擅自在房屋前搭建违章建筑所致,故本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司饶红独自承担;3、本案鉴定书明显存在错误,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严格按照事实进行鉴定,对于同一事实出具了金额相差巨大的3份鉴定结论,且没有相关的票据进行佐证。第二,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2013年2月1日至10月15日的租金未支付,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半年的租金,租赁关系于2013年10月15日终止,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一直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从事餐馆经营,因此需要支付租金,且其在装修期间破坏了房屋原有的设施导致楼顶漏水,需要修理,其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也需要拆除,这些费用高达5万元。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也缺乏证据证明,且部分证据系伪造,故依照民诉法二百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上饶市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其单方面委托作出,又无评估单位盖章,且本案原审时法院已经委托上饶和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不予审查。本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并于2015年2月17日生效,付太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太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晓斌审判员  范全敏审判员  郑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