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忠防、徐宪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忠防,徐宪信,邹广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07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忠防,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徐宪信,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邹广海,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农商行”)与被告魏忠防、徐宪信、邹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