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易世龙、王继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世龙,王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易世龙,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继学,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继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34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