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赖国波与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波,杜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赖国波,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国伟,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执行人赖国波与被执行人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委托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至今未有结果。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2450元。但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叶沛权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嘉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