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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095号原告: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立江,董事长。被告:高唐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东兴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贾清河,经理。被告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岳立辉,总经理。被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行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天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