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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铭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生,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爱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永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已与爱尚(中国)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5元,减半收取2043.7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福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