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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符秋实与吴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秋实,吴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21民初697号原告:符秋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波,男。原告符秋实诉被告吴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秋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新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秋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28000元,并拿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自2015年10月10日起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再无联系原告,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吴新波未作答辩。原告唐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身份适格;2、借据一张,拟证明被告吴新波向原告符秋实借款的事实。被告吴新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庭认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确认具有证明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本人吴新波借符秋实人民币28000元是实,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查明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吴新波向原告符秋实出具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借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吴新波应当按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已偿还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5000元;借据上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依法被告吴新波应当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新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符秋实借款2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吴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颖熙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